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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

日期:2024-04-25   浏览: 次

为保护放射工作人员、患者和公众健康,促进放射诊疗工作高 质量发展,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工作,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,生态环境部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》。

通知自2024年04月17日起施行。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2月3日印发的《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环办辐射函〔2016〕274号)同时废止。

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国卫办职健发〔2024〕12号).pdf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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